2015年11月26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修訂)》,并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從強化安全生產工作的擺位、進一步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安全監管定位和加強基層執法力量、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入手,著眼于安全生產現實問題和發展要求,補充完善了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傮w來說有十二大亮點。亮點之一:從立法的角度解決了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的實現途徑或“怎么管”的問題。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同時,按照“三個必須”(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 的要求,明確了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專項監管職責。亮點之二:細化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特別是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職責。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發區(工業園區) 管理機構按照批準權限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并建立安全風險評估制度,每年開展一次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消除、降低或者控制安全風險的措施,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整改。亮點之三: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法定化。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明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履行相應職責。亮點之四: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安全生產資金和設施、設備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管理制度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等制度。亮點之五:強化了標準和標準化在安全生產中的基礎作用。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執行地方標準;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并執行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亮點之六:優化完善了企業安全風險投入保障機制。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未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既在高危行業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雙軌運行”,生產經營單位任選其一。亮點之七:建立完善了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制度。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并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和值班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亮點之八:加強安全生產信息化和誠信體系建設。明確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點實時監控系統,定期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送數據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決策分析、預防預警、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等信息保障體系,建立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制度和誠信分類評價制度。亮點之九:加強公共安全保障。規定大型經貿、文化、體育等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應當對承辦活動的安全負責,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動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亮點之十: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制度。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巡查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巡查。亮點十一:建立安全設備設施技術抽查制度。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委托安全檢測、檢驗機構對危險性較大的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亮點十二:加大了對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規定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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